靈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靈璧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2022版)的通知
靈政辦秘〔2022〕27號
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靈璧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2版)》已經2022年7月22日靈璧縣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靈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5日
靈璧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2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等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 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現場指揮機構組成
2.4 工作組、專家組
3 預防與監測預警
3.1 預防
3.2 預測
3.3 預警行動
4 處置措施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發布
4.3 先期處置
4.4 響應啟動和措施
4.5 擴大應急
4.6 應急暫停與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保險
5.3 事故調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物資裝備保障
6.5 技術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6.7 醫療衛生保障
7 日常管理與獎懲
7.1 宣傳
7.2 審批和備案
7.3 演練
7.4 修訂
7.5 獎懲
8 附則
8.1 發布和解釋
8.2 名詞術語的定義
8.3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8.4 信息發布內容框架
8.5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9 附件
9.1 編制依據
9.2 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組織體系
9.3 非煤礦山基本情況
9.4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隊伍
9.5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辨識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范次生災害,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詳見附件9.1。
1.3 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造成一般事故、較大事故(含較大涉險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險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2)超出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3)根據上級領導批示或重要時間節點期間縣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事故。
本預案適用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政府制定預案應對處置,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指導。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非煤礦山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健全社會各方支持、參與應對的事故救援工作機制。
(2)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非煤礦山所在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事故的應急處置應對工作。非煤礦山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生產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
(3)預防為主,專兼結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警預防水平。加強應急培訓演練,將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非煤礦山企業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發揮非煤礦山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反應及時,科學施救。做到反應迅速,積極有序,千方百計組織救援處于事故危險區域的人員,最大限度減少事故帶來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縣政府設立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縣非煤礦山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上級政府和部門做好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決定啟動本預案;
(3)做好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
(4)必要時,指令其他單位和人員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研究確定其他有關事故救援的重大決策。
2.1.1 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組成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及以上非煤礦山事故,結合縣安委會組成情況,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應急工作副縣長擔任,必要時由縣政府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成員單位由縣委宣傳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交通局、縣衛健委、縣生態環境分局、縣總工會、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成,必要時可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納入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需要編制相應的工作手冊,明確工作職責、任務等要求。
2.2 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應急指揮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任務。辦公室地點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由縣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1)負責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根據事故災難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報告;
(2)與現場應急指揮部保持聯系,傳達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的命令;
(3)組織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力量,調配應急救援物資;
(4)組織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技術組參加救援工作,協調醫療救護工作;
(5)調用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基礎資料與信息;
(6)事故擴大或專業領域救援力量、物資不足時,協調相關救援力量及設備增援;
(7)完成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2.3 現場指揮機構組成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人員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由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指定的負責同志任指揮長?,F場指揮部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F場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屬地政府負責人履行指揮長職責。
2.4 工作組、專家組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工作組,由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帶隊,赴事發現場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在現場接受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具體分組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縣政府牽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發改委、縣衛健委、縣消防救援大隊、非煤礦山企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組織協調各礦山救護隊伍,進行搶險救援,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受傷人員實施救治。
(2)治安警戒與交通管制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局、屬地人民政府、非煤礦山企業等相關部門參與組成,負責實施現場治安警戒、人員疏導、秩序維護,保護事故現場,實行交通管制等。
(3)人員安置與后勤保障組:由屬地人民政府牽頭,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發改委、縣交通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供電公司、非煤礦山企業等部門組成,負責人員疏散安置、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撫和救援裝備、物資、通信、電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綜合協調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發改委、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非煤礦山企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及時向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落實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召開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各種會議;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制定信息發布方案,設立信息發布人,適時向有關媒體發布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情況。
(5)善后處理組:以屬地人民政府為主,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衛健委、縣司法局、縣總工會、非煤礦山企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及時、妥善處理傷亡人員的各項善后工作,指導協調保險理賠事宜,參與事故應急調查。
(6)專家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牽頭,抽調并組織有關專家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設立其他工作組。
3 預防與監測預警
3.1 預防
(1)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危險源數據庫,建立和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制度。
(2)縣應急管理局對全縣非煤礦山企業進行風險分級管控,采用“一企一策”形式管控,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跟蹤整改情況,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針對性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3.2 預測
非煤礦山企業應對地面、各生產環節及炸藥庫等重點區域全天候監控。對采掘工作面、環境溫度進行監測,收集數據,預測可能出現的的重大情況,及時排除隱患,相應事故預警信息應通知縣應急管理局。
3.3 預警行動
(1)確定預警級別。縣應急管理局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等級。根據有關因素分析和趨勢預測,有可能發生Ⅳ、Ⅲ、Ⅱ、Ⅰ級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紅色為最高級別。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發布藍色預警信息,發布同時向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縣應急管理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平臺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隨時對事故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的級別。
③定時向社會發布和公眾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④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⑤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⑥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⑨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⑩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產安全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 處置措施
4.1 信息報告
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單位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縣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上報。
縣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一般事故上報至市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應報告縣政府,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2 信息發布
(1)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授權相關部門負責事故信息對外發布工作。信息發布應做到及時、準確,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要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3)發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縣政府及時組織對外發布。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縣委宣傳部負責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5)未經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事故發展或應急處置的虛假信息。
4.3 先期處置
4.3.1 事發非煤礦山先期處置措施
發生事故后,非煤礦山人員要立即匯報企業負責人,事發非煤礦山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并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本非煤礦山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撤離;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專業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8)向事發地政府請求支援,接受政府統一指揮協調。
4.3.2 事發地鎮政府先期處置措施
事發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非煤礦山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7)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事發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4.4 響應啟動和措施
4.4.1 分級響應
非煤礦山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的原則。發生一般事故及險情時,由縣政府組織應急處置;發生較大事故(較大涉險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險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時,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在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應急處置。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響應后果,綜合研判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情調整響應級別。
縣本級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Ⅲ級、Ⅱ級、Ⅰ級。
發生一般事故及險情時(無亡人事故),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本預案Ⅲ級響應,原則上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人組織指揮協調;
發生一般事故及險情時(有亡人事故),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決定啟動本預案Ⅱ級響應,原則上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或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指揮協調;
發生較大以上事故(重大涉險事故),由縣政府縣長決定啟動本預案Ⅰ級響應,在上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下做好應急處置。
4.4.2 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
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啟動本預案,作出如下處置,其中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還應根據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指令進行處置:
(1)由指揮長指令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及專家,研究處置意見。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所需信息,會商決策;
(2)對事發地政府提出事故應急處置要求,指令縣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必要時向市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請求給予支持;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必要時請求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縣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赴事發地;
(7)發布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指令;
(8)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9)認真按照上級有關指示,進一步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4.4.3 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
(1)指揮協調。
①由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指定副指揮長任現場指揮長,指揮部派出有關部門負責人,各工作組、專家組成員,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人,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等組成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專家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組織事故先期處置的屬地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向縣現場指揮部移交指揮權,納入縣現場指揮部管理。
②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現場的各方應急力量要及時向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現場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進展情況。
③當上級工作組在現場時,現場指揮部要與其對接,接受業務指導,并做好相應保障。
(2)協同聯動。參與應急處置的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納入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F場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相關應急資源支持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4.4.4 現場指揮部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組織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2)組織實施現場搶險救援及相關人員救治、疏散、安置、安撫等;
(3)組織實施現場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組織制定和實施相關方案;
(5)組織協調有關保障和支援工作;
(6)組織實施事故信息報送和發布等。
4.5 擴大應急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若事態擴大,處理力量不足,事件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現場指揮部請求上一級應急響應。
4.6 應急救援暫停與應急終止
在應急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應急人員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決定暫停救援,并應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在隱患已經消除后,繼續組織應急救援。
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經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縣政府、屬地人民政府、非煤礦山企業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調查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一般非煤礦山事故由縣政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較大及以上非煤礦山事故按照有關規定由上級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處理應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事故經過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市應急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h應急管理局要會同通信部門利用有線電話、衛星電話、手機等現代通訊工具,保證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6.2 應急隊伍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以非煤礦山生產單位的專業救援隊伍為基礎,以大型骨干企業的救援隊伍為重點,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裝備,開展培訓、演習,縣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6.3 資金保障
非煤礦山生產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縣政府協調解決。
6.4 物資裝備保障
縣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應當建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非煤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6.5 技術保障
建立縣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為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研發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6.6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非煤礦山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由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等部門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根據需要及時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7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健委負責做好人員院前急救、轉運和后續救治工作。
7 日常管理與獎懲
7.1 宣傳和培訓
(1)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健全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的教育培訓。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事故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2)縣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非煤礦山企業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7.2 演練
(1)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至少每2年演練1次。
(2)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縣應急管理局。
(3)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定期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7.3 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
(1)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6)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7)縣非煤礦山應急指揮部經研究決定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沒有以上情形時,應急預案應當每3年進行1次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預案若修訂應重新發布。
7.4 編制和審批
本應急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編制,應報縣政府審批,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縣政府名義或縣政府辦公室印發,印發后20日內應抄送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非煤礦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備案。
各級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
7.5 獎懲
(1)縣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縣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發布和解釋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2 名詞術語的定義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非煤礦山礦區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的緊急事件。
8.3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來源;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8.4 信息發布內容框架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8.5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應急結束,撤銷現場指揮部;善后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9 附件
9.1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8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69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 65 號);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第2號);
7.《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7〕第61號);
8.《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2〕第50號);
9.《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皖政辦〔2013〕41號);
10.《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皖政秘〔2020〕147號);
11.《宿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宿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3.《靈璧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2 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組織體系
9.3 非煤礦山基本情況
序號 |
非煤礦山名稱 |
企業性質 |
股份公司 |
災害類型 |
水文地質類型 |
1 |
靈璧縣奧立石材有限公司(靈璧縣朱集鄉潼山村東山建筑用灰巖礦) |
地方非煤礦山 |
靈璧縣奧立石材有限公司 |
坍塌和滑坡、爆破、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水害、火災、噪聲傷害、粉塵、中暑凍傷 |
極復雜 |
說明:靈璧縣現有非煤礦山總核定產能80萬噸/年 |
9.4 非煤礦山主要應急救援隊伍
隊伍/項目 |
名 稱 |
駐 地 |
聯系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企業及 社 會 救援隊 |
靈璧縣消防救援大隊 |
靈璧縣 靈城鎮 |
王群 |
15856205760 |
靈璧縣藍天應急救援隊 |
靈璧縣 靈城鎮 |
李化冰 |
18955721980 |
|
靈璧藍天救援隊 |
靈璧縣 靈城鎮 |
陳計艷 |
13965320202 |
|
周邊?;仍犖?/span> |
淮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軍事化救護大隊 |
淮北市龍湖工業園開渠路與梧桐路交叉口 |
況峰 |
13966133566 |